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建霞与宋伟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霞,宋伟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建霞,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宋伟聪,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霞与被执行人宋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闽0304执2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宋伟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41元。现因被执行人宋伟聪与申请执行人郑建霞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达成还款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建霞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宋伟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4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