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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13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温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云贵,温兔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13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温云贵。被执行人温兔才。申请执行人温云贵与被执行人温兔才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云贵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温兔才偿还申请执行人温云贵借款650000元及利息396825元(2014年1月27日至2016年10月27日为33个月,月息12025元,共计396825元)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8900元,共计1060875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