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晓彬益进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晓彬益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431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晓彬益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陶庄村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明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晓彬益进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