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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从国与遂宁市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国,遂宁市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169号原告:徐从国,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525号东楼二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向阳。原告徐从国与被告遂宁市紫薇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徐从国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