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杨树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杨树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住所地:中宁县城。负责人:崔兴,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耀军,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杨树英,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杨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