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盛强、郑金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盛强,郑金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17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剑雄,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经理。被告:张盛强,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郑金娣,女,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盛强、郑金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良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