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何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何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叶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智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0日,住什邡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何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字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人何智龙应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支付利息4651.14元、迟延履行金23.1元及承担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智龙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字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