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桂吉等人与钟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吉,刘梁燕,钟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民初760号原告:李桂吉,男。原告:刘梁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媚,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恒,男。原告李桂吉、刘梁燕诉被告钟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吉、刘梁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平、李时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吉、刘梁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房产证办理费用15150元,并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两原告违约金13440元,合计28590元,另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以总房款16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3月22日止13440元,并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桂吉与被告钟恒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李桂吉购买被告钟恒在慈晖学校内慈晖花苑的A栋一单元7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68000元,被告钟恒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为原告李桂吉办理房产证,并赠送一年物业管理费。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付清房款,且原告刘梁燕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钟恒交纳办理房产证的费用15150元,但被告钟恒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两原告办理房产证。后两原告多次找钟恒,要求被告钟恒为其二人办理房产证,但至今未办理。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钟恒未到庭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收款收据、结婚证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其原告购买房屋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桂吉与被告钟恒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了一份《慈晖花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慈晖花苑第A栋一单元702号房屋卖给原告李桂吉,总房款为168000元,原告分期付清房款,交付期限为2012年11月22日前交房。原告李桂吉于2014年元月24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签订时,原告就接收了该房屋并入住。2015年6月29日,原告刘梁燕向被告支付了该房屋办理产权证费用15150元。另查明,原告李桂吉与被告刘梁燕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李桂吉与被告钟恒签订了一份《慈晖花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慈晖花苑第A栋一单元702号房屋卖给原告李桂吉,总房款为168000元,原告分期付清房款,交付期限为2012年11月22日前交房。原告李桂吉于2014年元月24日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签订时,原告就接收了该房屋并入住。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该房屋。现原告以被告迟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要求被告以总房款16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3月22日止13440元,并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办理费用15150元,因原告未提供该房屋是否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或该房屋产权证是否正在办理中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查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办理费用1515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桂吉、刘梁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李桂吉、刘梁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陈 雪 梅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告李丛云和国付款”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