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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沅茂与被告花垣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4行初3号姚沅茂:姚沅茂。被告:花垣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出庭负责人龙洪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沅茂与被告花垣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姚沅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姚沅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沅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沅茂承担。审 判 长  吴大凯审 判 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颜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瑜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