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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彦与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彦,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451号原告王文彦,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玲、郭俊晓,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登封市。法人代表人张善魁,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辉,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案由劳动争议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参加工作起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4、判令被告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遇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15000元。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伟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