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宣以秀与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以秀,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326号原告:宣以秀,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广电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樊军。原告宣以秀诉被告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宣以秀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以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以秀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宣以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