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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宣以秀与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以秀,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326号原告:宣以秀,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广电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樊军。原告宣以秀诉被告全椒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宣以秀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以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以秀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宣以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