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国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9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国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党员,建筑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国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芝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吕国华无证醉酒驾驶粤A×××××号二轮摩托车,途径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百利冷柜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国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吕国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国华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国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吕国华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吕国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吕国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吕国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国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羁押的9日应予扣减;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棠审 判 员 黄 新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林润黄婉玲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