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连军与西安市高新区海纳烟酒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军,西安市高新区海纳烟酒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55号原告:李连军,男。委托代理人:时永勇,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海纳烟酒商行。负责人:翟靖龙,系该商行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军诉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海纳烟酒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