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廷标与安徽麒麟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标,安徽麒麟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741号原告:李廷标,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麒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世纪阳光花园B-13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092XD。法定代表人:张国红,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李廷标诉被告安徽麒麟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廷标承担。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