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沈阳宝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力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力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824号原告:沈阳宝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曲永馨,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沈阳力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1-33号。法定代表人:杨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宝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力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阳力斯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者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沈阳力斯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