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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首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市首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36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青梅,女,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赵柏湾村5组,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10226785,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首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首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