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巍诉被告金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金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369号原告赵巍,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区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殿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区人,无职业。被告金小,女,1957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淑清,科左中旗司法局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诉被告金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巍撤回对被告金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赵巍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