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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承德德隆酿酒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承德德隆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2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郭宝君,局长。身份证号:×××,电话:0314-505****。委托代理人王成海,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挂兰峪国土所副所长,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执行人承德德隆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兴隆县南天门乡郭家庄村村西处。法定代表人华玉冬,董事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张继成,承德德隆酿酒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国土资罚字(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承德德隆酿酒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用地手续,于2014年7月在兴隆县南天门乡郭家庄村德隆酿酒有限公司原厂西侧扩建煤棚、库房、厕所、门卫室等。煤棚、库房北边自东向西44.30米向南延伸9米,向东延伸25.3米,向南延伸3.40米,向东延伸19.00米,再向北延伸12.4米;厕所南、北边长各3米,东、西边长各4.90米;围墙北边自东向西44.30米向南延伸79.00米,向东延伸44.30米,占地总面积3499.7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以下处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499.70平方米;拆除煤棚、库房北边自东向西44.30米向南延伸9米,向东延伸25.3米,向南延伸3.40米,向东延伸19.00米,再向北延伸12.4米;厕所南、北边长各3米,东、西边长各4.90米;围墙北边自东向西44.30米向南延伸79.00米,向东延伸44.30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54583.50元。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规划认定意见书,被执行人有部分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申请拆除的建筑是否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申请人未予查清;另申请人对所占土地分类的具体数额及罚款数额计算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裁定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兴国土资罚字(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少明人民陪审员  程菊珉人民陪审员  蔡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