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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郭儒智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郭儒智,杨桂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法定代表人:崔雅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儒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连,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市电白区,。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儒智、杨桂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981民初253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郭儒智、杨佳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在本案中,本案诉争是施工地点在广东省××州市××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确定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为高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吕文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