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司宪与孙永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司宪,孙永奎,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39号原告:王司宪,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勇,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永奎,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鑫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代表人:赵烨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司宪与被告孙永奎、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司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永奎、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司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司宪撤回对被告孙永奎、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司宪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