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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上海标航贸易有限公司B区216室、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上海标航贸易有限公司B区216室,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660号原告:陈晓杰,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上海标航贸易有限公司B区216室。法定代表人:林容。被告: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陈千伟。本院受理原告被告上海标航贸易有限公司、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晓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陈晓杰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