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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季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3月6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悦华宾馆8318房吸毒后怀疑被害人李某在算计自己,找其理论后,负气持刀在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季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受伤后报警,当晚被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皮肤裂伤、股骨小片劈裂骨折。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3日在株洲市芦淞区株洲百货大楼附近将被告人季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可以清单、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6]6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1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建设居住通知书、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邹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季某某系初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季某某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季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计六个月,依法可折抵刑期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个月十四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益标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