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江峰与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峰,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009号原告:王江峰,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开泰小区14栋4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9403086。法定代表人:司士平。被告:常冬梅,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王江峰与被告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非公司)、常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按照2015年8月22日的还款计划书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还款计划书偿付原告按1.1%月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2日的利息3300元,逾期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除合同规定外12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息5220元,加借款10万元,合计119980元(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为准);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主张权利时所产生的全部催讨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常冬梅介绍将款项贷给借款人河北旭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中捷非公司提供担保,被告常冬梅作为被告中捷非公司的市场部部长亦出具担保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依约支付款项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2015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中捷非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被告中捷非公司还清借款,但经数十次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捷非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案侦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告中捷非公司同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江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