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白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异6号异议人:彭某,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性,汉族。在本院执行白某与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彭某对本院作出的(2015)秀法民执字第0083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彭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异6号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