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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白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异6号异议人:彭某,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性,汉族。在本院执行白某与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彭某对本院作出的(2015)秀法民执字第0083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彭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异6号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