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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秋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533号原告张秋红,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世松,男,回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1600元,共计5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秋红诉被告孙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世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秋红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孙世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O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