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随礼发与萝北县金山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294号 随礼发,男性,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 萝北县金山种业有限公司,住萝北县凤翔镇。 本院在执行随礼发与萝北县金山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萝民初字第326号随礼发与萝北县金山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燕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勇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