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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根旺与张泽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旺,张泽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67号原告:陈根旺,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张泽南,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原告陈根旺与被告张泽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陈根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根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根旺负担。审 判 长  黄钕婷人民陪审员  庄朝辉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庄小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