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根旺与张泽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旺,张泽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67号原告:陈根旺,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张泽南,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原告陈根旺与被告张泽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陈根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根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根旺负担。审 判 长 黄钕婷人民陪审员 庄朝辉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庄小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