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应佳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应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8号罪犯邓应佳,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应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被害人42.14万元。2014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应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6年1月26日因私藏打火机扣考核分2分。现累计考核分8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应佳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应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