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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德权、张兴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权,张兴社,陈业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权,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社,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业松,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王德权因与被上诉人张兴社、陈业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权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德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奎审判员 桑泽祥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