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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平波与张峰、温光平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平波,张峰,温光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639号申请人:祁平波,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张峰,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温光平,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祁平波与被告张峰、温光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祁平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峰、温光平名下的合计价值4.5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如下财产:被申请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股权、基金、股票等财产。申请人祁平波以登记在其名下的牌号为“鄂DMXX**”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峰、温光平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峰、温光平名下价值共计4.5万元的其他财产(含不动产)。二、对申请人祁平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牌号为“鄂DMXX**”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启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