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纪友园与唐山市路北区薛氏小厨快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友园,唐山市路北区薛氏小厨快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1460号原告:纪友园,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薛氏小厨快餐厅,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与朝阳道交叉口军创凯旋景苑商业楼底商。注册号:130203600495686。经营者:薛冰。原告纪友园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薛氏小厨快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纪友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友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纪友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