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国兵与黄晓伟、曹幼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兵,黄晓伟,曹幼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75号原告:于国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曹幼娟,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兵诉被告黄晓伟、曹幼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国兵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