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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国兵与黄晓伟、曹幼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兵,黄晓伟,曹幼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75号原告:于国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曹幼娟,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兵诉被告黄晓伟、曹幼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国兵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