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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0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中云、唐明霞诉被告唐红、唐朝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云,唐明霞,唐红,唐朝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011号之三原告唐中云。原告唐明霞。担保人唐菘。被告唐红。被告唐朝江。原告唐中云、唐明霞诉被告唐红、唐朝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2011号、(2016)川0108民初201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告唐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XXXX房屋(权05XXXX)予以查封,限额10000元。同时对担保人唐菘所有的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XXXX房屋(权32XXXX)予以查封,限额10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唐中云、唐明霞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9837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唐菘所有的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XXXX房屋(权32XXXX)的查封,限额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