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海英与易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34号邢海英、易小玉: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邢海英与被执行人易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海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小玉给付执行款7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小玉已向申请执行人邢海英支付了执行款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0元,余款310元及余下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邢海英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