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贺文华与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某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414号原告:贺某,男,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所在地怀仁县金沙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一。被告:刘某二,男,汉族,怀仁县人。本院在审理贺某诉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某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经出庭通知书通知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17元,贺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308.5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