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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贺文华与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某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414号原告:贺某,男,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所在地怀仁县金沙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一。被告:刘某二,男,汉族,怀仁县人。本院在审理贺某诉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某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经出庭通知书通知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17元,贺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308.5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