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18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被告刘某某现在监狱服刑,有诸多不便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