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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磊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995号原告:陈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鹏,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陈磊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11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鹏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通园路临园里4号楼3门2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2017年5月23日原告陈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磊撤回保全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鹏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通园路临园里4号楼3门202号房屋的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金维人民陪审员  曹叔彬人民陪审员  孙 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