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旭强与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强,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831号原告:杨旭强,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法定代表人:张天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旭强与被告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先起诉为原告,后起诉为被告。杨旭强、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旭强、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强、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杨旭强、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审 判 长 羊 虎人民陪审员 任 勇人民陪审员 陈永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