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卢鉴华与张功长、张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鉴华,张功长,张丽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24号原告:卢鉴华,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功长,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丽平,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鉴华与被告张功长、张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卢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鉴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