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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莉萍与被执行人张自豪、张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萍,张自豪,张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3号申请执行人:赵莉萍,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张自豪,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张永文,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莉萍与被执行人张自豪、张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自豪、张永文应支付赵莉萍案款250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赵莉萍要求被执行人张自豪、张永文应给付案件款25010元,本案执行费275.15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自豪、张永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张自豪、张永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虎审 判 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