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张某某,何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653号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何某,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4元,减半收取4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琼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