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德菊、王敬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菊,王敬欢,宫技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918号之一申请人:王德菊,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敬欢,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宫技特,男,成年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王德菊诉王德菊、宫技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德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宫技特所有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王德菊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敬欢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