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246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9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58763437-8。法定代表人:郭成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银英,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06号天地阳光广场6层612单元,现下落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53228X。法定代表人:阙敏。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选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称:我方与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下称《合同》),合同金额为58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支付了预付款12000元,我方按约定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验收合格后于2014年12月31日支付了部分货到款5000元,按约被告应于2015年1月9日前付清剩余货款,经我方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欠我方41800元货款。现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我方货款41800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以本金30300元计算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500元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总价为588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预付款12000元,产品到达货到地点时付35300元,2015年1月9日前付11500元;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支付了预付款12000元。2014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被告收货后支付了5000元,之后未再支付货款。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报价单、送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全部合同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被告至今只支付了货款17000元,尚余41800元货款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1800元及违约金(其中货款30300元的违约金按照每天1‰计算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11500元的违约金按照每天1‰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00元及违约金(其中货款30300元的违约金按照每天1‰计算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11500元的违约金按照每天1‰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5元,由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厦门创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嫦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恩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