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平,程美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598号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系理事长。被告: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后善岱存。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永平。被告:程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内蒙古太昊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平、程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0元减半收取16135元,由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陶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