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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伍艺、邓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艺,邓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伍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邓小英,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伍艺依据本院(2017)桂070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邓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房屋补偿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