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烨枫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烨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11号原告杨烨枫,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袁迪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汉清,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组织机构代码69558324-8。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烨枫(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烨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烨枫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封 文 智审判员 张 明 军审判员 刘 吉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丽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