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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敏、重庆联锦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重庆联锦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联锦阁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63号申请人:胡敏,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重庆联锦阁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0-7;被执行人:重庆联锦阁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北园路西幢309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重庆联锦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