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左某与苑某、湖南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苑某,湖南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2民初3270号原告:左某,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被告:苑某,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17号。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代理人:苑某,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所城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苑某自愿赔偿左某73525元,于调解书签收当日支付50000元,余款23525元于2017年6月1日之前付清;二、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左某定金50000元整及佣金、过户费、按揭服务费33550元;三、苑某自愿承担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所有中介费用共计17000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不再向苑某追偿其他费用;左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诉讼保全费1472元,总计3525元,由左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