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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甲、何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甲,何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48号之二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颖聪,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某某。被告:何甲,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何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甲、何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申请冻结被告何乙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开设的支付宝账户(账号:XXX),限额20万元;冻结被告何乙在招商银行成都红照壁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70万元;冻结被告何乙在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70万元;冻结被告何乙在建设银行岷江支行蜀通街储蓄所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70万元;冻结被告何乙在成都银行南城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20万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对本案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何乙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开设的支付宝账户(账号:XXX),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二、冻结被告何乙在招商银行成都红照壁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三、冻结被告何乙在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四、冻结被告何乙在建设银行岷江支行蜀通街储蓄所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五、冻结被告何乙在成都银行南城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XXX),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