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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勤诉被告李环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勤,李环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67号原告:王显勤,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雄,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环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勤与被告李环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环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勤撤回对被告李环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显勤负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宇 微信公众号“”